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资助项目监管机制,确保资助资金规范使用并发挥应有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及《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资助项目监管工作遵循合法、有序、有效、有益的原则,采取专业化、公开化模式,以公益为目的,注重发挥资助项目在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提升大众人文素养、促进中外艺术交流、普及青少年美育、传播中外经典作品及海派文化的作用。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具体项目评估监管事宜。

第二章 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会评审资助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监管内容涉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预期效益及社会公益效益实现情况等。监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本会监管人员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阶段审查、调研问询和成果验收;

2、本会财务人员对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和账目管理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3、本会委派会计师事务所对资助金额50万以上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章 形式

第六条 本会委托咨询服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资助项目实施专业化评估监管。

第七条 参与项目评估和监管工作的人员,如遇到与其本人相关的资助项目时,须采取回避办法。

第四章 实施

第八条 本会根据资助项目责任主体与本会签订的《项目资助协议》实施监管,项目责任主体应主动配合本会的监管工作。

第九条 资助项目责任主体应按要求分阶段提交《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或《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书》等书面报告。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在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后,根据协议约定的时间向本会监管办提交《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或《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书》和成果材料。

2、严格按照《项目资助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申报的项目实施内容、实施进度和预期目标实施项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本会监管办提交书面报告:

(1)项目责任主体变更;

(2)项目实施内容有重大调整;

(3)项目最终成果形式变更;

(4)项目延期、暂停、终止或取消;

(5)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3、自《项目资助协议》约定的项目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项目的结算工作,并应在结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会监管办提交《项目成果报告书》及相关成果材料。

4、对资助项目单独核算,指定专人负责资助款项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资金用途实施项目,确保项目实际发生费用与预算费用基本符合,并接受本会监管、财务人员和本会委派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进行审查和审计。

第十条 资助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和人员工资支出。受资助方对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须遵循国家会计制度、国家财税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一条 本会对未能严格履行《项目资助协议》,存在敷衍塞责、成果草率等现象的资助项目责任主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口头警告、限期整改或给予不良信用纪录等措施予以规范,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据《项目资助协议》约定,采取调整拨款进度、暂停拨款或缩减资助金额等措施予以规范。情节严重者,将取消该项目责任主体今后项目资助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如受资助方发生以下违约情况,本会有权采取口头警告、督促整改等措施予以规范,严重者给予不良信用纪录:

1、未能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提交《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等相关文件和材料;

2、未对资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

3、在使用资助项目成果时,未在项目相关的出版物和节目单、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声明该项目是“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

第十三条 如受资助方发生以下违约情况,本会有权追回项目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甚至撤销资助该项目,并给予项目责任主体不良信用记录:

1、项目责任主体、实施内容、主创人员、最终成果等发生实质性变更,对项目预期效果产生重大影响;

2、项目延期、暂停超过两年;

3、经审计发现项目预算存在虚报、夸大等情况;

4、项目终止、取消实施。

第十四条 经审计发现资助款项有结余的资助项目,本会应依《项目资助协议》约定收回该项目结余款项。

第十五条 对存在两次以上不良信用纪录的项目责任主体,本会有权取消该项目责任主体接受项目资助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本会对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金、侵犯知识产权或其它有违社会公德行为的资助项目责任主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加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凡被认定为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本会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要求返还资助款项。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有关资助项目责任主体不能如期完成资助项目,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会书面提交延期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 本会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资助项目责任主体发出警示或调整意见。

第二十条 对以公益为名,实为非公益经营目的的项目,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会拥有本办法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