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资助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规范资助评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基金会章程与《基金会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项目资助评审遵循合法、有序、有效的原则,采取专业化、公开化模式,以公益为目的,对在SMG及所属各播出平台进行播出的项目进行资助,注重发挥资助项目在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提升大众人文素养、促进中外艺术交流、普及青少年美育、传播中外经典作品及海派文化的作用。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文化、艺术领域专家学者、艺术演艺团体负责人或骨干、媒体从业者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实行分类、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和必要原则及时对其中的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四条 基金会项目资助评审实行资格认定、评审(含评估审定)的两级评审制。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认定和初步筛选。在评审会议召开时,负责将申报项目的资格认定、评估情况向专家评审委员会汇报,由委员会进行评审打分。

第五条 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组织1—3次评审会议,评委由基金会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评审会议原则上由秘书处随机抽取11位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出席。参与评审会议的评委,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出席,应提前向本基金会秘书处说明有关情况。空缺的评委名额,从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中抽取补足。

第六条 评委须审看通过资格认定的项目申报表等有关材料,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有权要求申报者提交有关项目的说明证明材料或请申报者进行现场答辩。本基金会发起或主办的活动项目无需另行通过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七条 项目评审会议由秘书长主持。评委须对通过资格认定的项目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打分。经秘书处根据项目评分对项目进行排序并拟定各项目建议资助金额后上报基金会理事会,经综合讨论后确定年度资助项目。

第八条 评委在遇到由本人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本人策划、开展的申报资助项目参评时,应主动提出评审回避。为保持评审的公正性,该评委对所涉及项目没有评审权。

第九条 评委应自觉遵守本会的评审纪律,一经发现有违纪等行为,本基金会即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第一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

201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