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艺术委员会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文化传播的影响力和辐射力,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决定成立艺术委员会。

第二条 艺术委员会由艺术、文化领域专家学者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入选人员须自愿参加委员会工作,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 艺术委员会成员由基金会予以聘用,聘期一般为四年,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减。艺术委员会人员的增补、变更事宜由秘书处充分酝酿提出意见,报请理事会通过后办理聘任事项。

第四条 艺术委员会受基金会委托做好有关文化艺术项目的论证、指导、评估等工作,做好基金会文化项目资助事宜的参谋和咨询工作。

第五条 艺术委员会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艺术委员会或个人名义不定期地向基金会提出促进文化建设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艺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艺术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基金会重大规划、决策和项目等。

第七条 艺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应遵从以下工作纪律:

(一)艺术委员会成员在从事文化艺术专业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循专业规律,恪守职业道德。

(二)艺术委员会成员在参加评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及有关保密的规定。

(三)艺术委员会成员非经授权,不得以艺术委员会名义对外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八条 艺术委员会所需日常工作经费由秘书处在年度预算中单列。具体专业活动按照项目资助的原则,须经过项目申报、评审的程序,经基金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

201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