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为整合社会人力资源,实现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的有效运作,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有序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志愿者条件

  1. 18周岁以上,具有有效身份证和学历证明;
  2. 具有扶贫济困爱心,自愿提供无报酬志愿服务;
  3. 认同基金会宗旨,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
  4. 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吃苦耐劳,对工作认真负责;
  5. 具有参与志愿服务项目的相关知识和服务技能;
  6. 品德端正,无不良品行或犯罪记录;
  7. 身体健康,无精神病或传染病。

二、志愿者招募和管理

  1. 志愿者申请人可直接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将有关个人信息存入基金会志愿者信息库。
  2. 招募志愿者需呈报志愿者服务计划书,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操作。
  3. 被招募的志愿者须填写《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并出据有效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复印件,经基金会运维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基金会从事志愿服务。同时运维经理报秘书处备案。
  4. 为提升志愿服务质量,保障志愿者权益,基金会设立志愿者服务督导。各部门要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对志愿者服务予以记录与考核。对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典型人物进行奖励;对严重违纪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且给基金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清退。
  5. 志愿者从事服务原则上以一年为限。服务超过一年并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的需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6. 基金会可据工作情况,终止志愿服务,但应提前三天告知对方。

三、志愿者待遇

基金会依据志愿者服务的工作内容、时间与特点,为志愿者提供必需条件和生活保补贴,以促使志愿者爱心发挥最大效益。

  1. 生活补贴
    志愿者服务试用期1周,此期间提供30元/天。试用期合格后,志愿者生活补贴标准:
    服务满一周不足一个月,生活补贴标准:40元/天;
    服务满一个月不足三个月,生活补贴标准:50元/天
    服务满三个月不足六个月,生活补贴标准:60元/天;
    服务满六个月以上生活补贴标准:70元/天。
  2. 视情况为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3. 对志愿服务成绩良好的志愿者,因升学、进修、就业或其他原因,需志愿服务效绩证明者,将予以证明,并发给服务绩效证明书。
  4. 志愿服务连续一年以上者,经考核可授予优秀志愿者称号。

四、附则

  1.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2024年11月30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