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
为保护本基金会印章的合法权益,确保印章安全,实现印章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基金会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皆属本制度管理范围。
二、印章的保管
- 印章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其中基金会财务章和法人章应分别保管。
- 印章必须置放于安全可靠的地方,并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 印章如遗失,印章管理人应第一时间向秘书处汇报,及时发表旧章作废的声明,并向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说明情况,重新办理新印章刻制手续。
- 印章如因损坏、名称变更、单位撤销或换制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不得私存或私自销毁,印章管理人应第一时间向秘书处汇报,并及时发出停止使用印章的通知,旧章应按规定进行销毁,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
- 经理事长、秘书长批准,以基金会名义发出的公文;
- 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公文;
- 资格证书、荣誉证书、信息体系评价单位证书等;
- 从事公务活动及其他事项需开据的介绍信、收据等;
- 从事财务活动需要开具支票、贷记凭证等事项。
四、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 印章应由秘书处指定专人保管,严格印章的使用与外借管理,未经本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不得使用、外借印章。
- 申请印章盖章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对需盖章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并建立“印章使用登记本”进行登记。
- 印章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照章办事,严把用印关,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应根据情节给与批评和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制度自2024年11月30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