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关联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基金会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基金会和捐赠人的利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基金会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三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四条 关联交易的限制与信息披露:

(一)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二)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基金会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基金会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基金会关联交易定价,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应当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二章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第六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其他。

第七条 基金会关联方及其交易应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关联方名称;

(二)与基金会的关系;

(三)基金会向关联方资助产品和提供劳务的金额;

(四)基金会向关联方采购产品和购买服务的金额;

(五)交易时间;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

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