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推动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及时准确地掌握并科学妥善处置重大事项,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理事换届会;

(二)基金会开展募捐、义卖、义演、义展等筹集资金的活动;

(三)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四)50万元以上的捐助活动和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五)境外机构(或组织)参与资助的重大活动;

(六)和境外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

(七)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涉外活动;

(八)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

(九)发生重大事故;

(十)法律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及基金会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报告的内容及保管

(一)重大事项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目前状况、基金会措施等;

(二)境外机构(或组织)参与资助的重大活动、境外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涉外活动事项的报告内容:名称、宗旨、目的、重大事项涉及的主办单位(含国外单位或组织)、承办单位、协助单位、实施时间、地点、对象,以及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涉及人员、资金等;

(三)基金会档案管理部应规范、完整地保存上述所有重大事项报告内容资料。

第四条 报告程序

(一)基金会的重大活动必须经理事会同意通过后执行;

(二)基金会举办重大活动,应填写《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报告备案表》并加盖基金会公章,备案表一式三份,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基金会办公室各执一份;

(三)备案表应于组织开展活动的5个工作日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举办活动(或执行事项);

(四)举办涉外活动或重大活动涉及行政审批的,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重大活动与事项应在基金会官网上以明显形式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重大活动结束后的15日内,应将活动的书面总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的重大活动,如有超出备案范围,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基金会章程表现的,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正、调整后再开展活动或执行事项。

第六条 纪律与监督

(一)基金会各级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对应报告的重要事项应要按本制度要求及时、如实上报。

(二)基金会各级工作人员对上报的重要事项应严格按照批复意见开展工作。

(三)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监事会负责督办,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四)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本基金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24年11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