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合法、有效、安全地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核准登记的、确认其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二、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由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财务处负责保管。

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外借使用原件的,使用人应填写证书原件外借申请单,并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使用。证书原件外借期间,必须由保管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且仅可用于申请之用途,原件当日必须归还。

四、如需使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使用人应填写证书复印件使用申请单,经理事长批准后,向保管部门进行申请,复印件仅可用于申请之用途。

五、保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对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使用人及用途情况等进行登记,并对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进行编号,保证其使用的严肃性与安全性。

六、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每年按照上海市民政局的规定进行年检。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

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