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慈善基金会的透明度,全面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详细规定了慈善基金会在信息公开方面的具体要求,适用于本基金会的所有信息公开活动,旨在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条 本基金会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通过提升慈善活动的社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本基金会公开以下基本信息: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网微博、官网微信等网络平台;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基金会的组织架构、管理层成员、理事、监事人员信息;基金会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注册资本、资金来源;本基金会的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 本基金会公开以下业务信息:慈善项目的名称、目标、实施计划、资金来源、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及成效评估;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与重要关联方的交易、捐赠、资助等情况,包括关联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交易时间等;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本基金会公开以下管理信息:基金会的内部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重大事项报告等。

第七条 本基金会不公开以下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与渠道

第八条 本基金会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信息:在慈善中国-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等上级要求的官方网站定期更新和发布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慈善项目的进展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下载;利用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发布基金会的最新动态及项目成效等信息,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九条 本基金会确保信息公开渠道的畅通,及时更新和维护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责任与监督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管理层负责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实施,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管理层还应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监督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同时,还应接受社会公众的投诉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本基金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或需要修订之处,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订应经过理事会的审议,同时,本慈善基金会还将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本制度的内容和意义,提高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的认识和支持。通过本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本基金会将不断提升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可信、透明的慈善环境。同时,本基金会还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

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