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为规范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并接受监事的监督。理事会定期审议本基金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财务部负责。
第二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监督;合理安排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检查基金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开展财务分析,参与经济决策,为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依据。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本基金会财务人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
(一)接受捐赠的现金、实物和各项合法收入;
(二)财务收支预算;
(三)基金使用和运作;
(四)受托代管的基金和资产;
(五)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六)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七)财务监督和检查。
二、财务管理规定
第五条 本基金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印鉴分人专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开具公益捐赠统一票据,严格规范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八条 基金使用采用年度预算方式,预算方案经秘书长会议审议,报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本基金会事业发展,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条 资助项目及自有项目的开支分别由受助单位和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按以下审批权限执行审批。
(一)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项目支出由秘书长会议审议,报理事长审批;
(二)超过20万元的项目支出由理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基金会人员薪酬福利、行政办公等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处按以下审批权限执行审批。
基金会全部成本费用支出由秘书长签批后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等。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依法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的涉税事项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依法募集公益捐赠,使用基金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应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基金会财产必须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随意变更用途。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所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和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按本基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对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和账目管理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资助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基金会监事负责,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生效。
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
201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