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预算管理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基金会经济运作重要手段。其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监管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 基金会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四条 基金会的预算收入,包括: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基金会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 基金会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基金会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项目支出和专项支出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薪资支出、日常办公支出、项目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项目支出应该以上年度的项目结算为基础,综合本年度的发展规划编制。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基金会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六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基金会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基金会规章制度及基金会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基金会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等负领导责任。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基金会所有。
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
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