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第二条 按照基金会的工作需要,由秘书处提出设立申请,并报理事会进行审议。
第三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著作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按照相关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为: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专业委员会、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工作委员会或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分会。
第三章 业务及授权
第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基金会的《章程》,并在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由基金会理事会进行授权,其工作内容和活动的开展,应该严格遵照授权。越权或超授权范围开展活动的,基金会将取消授权并撤销该机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授权,实行年度授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向基金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并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四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组织管理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自觉维护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的利益,积极为基金会自身建设和中国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做贡献。
第九条 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使用全称,如: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专业委员会、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工作委员会或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分会。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基金会理事或名誉理事担任。上述人员对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别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管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设办事机构必须经基金会批准;内设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提名,报基金会同意后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聘用;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实行公正、公平、公开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报基金会备案后自行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由基金会颁发统一工作证件。按照基金会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工作人员离职或岗位发生变动,应由管理部及时备案,离职的应收回工作证件。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工作月报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一般工作事项由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自行决定,月度向基金会书面报告,下列重大事项应事先书面请示基金会,待基金会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
(一)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全国相关领域产生影响;
(二)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需要与基金会以外的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活动事项;
(三)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业务活动与基金会内部其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有交叉;
(四)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海外及国际上产生较大影响;
(五)以基金会名义向社会募集资金;
(六)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基金会的名义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七)以基金会的名义组织跨行业或综合性的大型社会活动;
(八)基金会认为应当向其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对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违反基金会规章、损害基金会名誉或没有完成工作指标的,基金会有权通过规定程序解除聘用。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公章由基金会管理部指派专人保管,只作为日常工作联络用章,用于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向外联络,不代表基金会对外用章。
第十六条 凡对上、对外行文、发函、签约的,只能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原则上不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开展短期专项活动,确需开立银行账户时,由基金会管理部协助开立一般临时账户,由基金会管理部统一管理。该账户只作为资金的进项使用。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实行收支分离管理,所有接受的捐赠、赞助和开展活动的收入,应全部进入基金会指定账户,由基金会出具捐赠收据或赞助收据,并颁发相应荣誉证书。工作经费和开展活动的费用支出由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和活动方案、协议单独进行支付。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费自筹,其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的比例提取。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财务年审。遇重大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因渎职、越权、滥用职权或在工作中违法、违纪、触犯法律,造成任何对基金会损害的(包括名誉损害),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基金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
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