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规范、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三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涉及基金会各项工作,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共同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基金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 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基金会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工作;

(三)负责基金会档案的鉴定、汇编、公布和利用等工作;

(四)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并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

(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第三章 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 基金会档案收集范围:

(一)基金会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文件;

(二)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报告等;

(三)基金会项目申报、审批、实施、评估、验收等文件;

(四)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捐赠记录等;

(五)基金会与合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往来文件;

(六)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总结、活动记录等。

(七)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内容资料

第七条 档案整理要求:

(一)档案分类要科学、合理,便于查找和使用;

(二)档案立卷要规范,卷内文件排列顺序要合理;

(三)档案装订要牢固,便于保管和查阅;

(四)档案标签要清晰,便于识别和检索。

第四章 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八条 档案保管要求:

(一)档案库房要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

(二)档案资料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档案查阅要登记,确保档案安全;

(四)档案销毁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九条 档案利用要求:

(一)档案查阅者需出示身份证有效证件,说明查阅目的;

(二)档案查阅者需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三)档案查阅者需爱护档案资料,不得随意涂改、损毁或遗失;

(四)档案查阅者需按时归还档案资料。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十条 基金会应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档案信息化建设包括:

(一)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建立完善档案数字资源的检测、备份、迁移、恢复等工作机制,做好重要档案数字资源的异质、异地备份工作;

(二)实现档案电子化、数字化;

(三)开展档案信息化培训,提高员工档案信息化素养。

第六章 档案鉴定和销毁

第十二条 根据档案的性质、档案的历史和现实价值,确定不同的保管期限。

第十三条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经鉴定可以销毁的,应当由档案管理员登记造册,经相关领导共同鉴定,报理事长批准后,按规定销毁。经批准销毁的档案,可单独存放半年,经验证确无保留价值时,再行销毁,以免误毁。销毁文件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并指派专人监销,文件销毁后,监销人应在销毁登记册上签字。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4年11月30日起实行。